2012年10月24日 星期三

[觀念] 舉證責任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這是法律系的人都耳熟能詳的話,也是訴訟上很重要的一個法則,
很多時候,即使你再怎麼有理由,只要無法舉證,那就是輸一半了...


而負舉證責任的意思,並不是要讓法官百分百相信你,只要讓法官認為你說的比對方可信,就算是成功的舉證。

在法律上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呢? 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主張有利於自己事實的那一方,就要負舉證責任。

在臨床實務上,究竟誰要負舉證責任??

舉個例子:
一個簽立手術同意書,準備開刀,但後來出了醫療糾紛(姑且不論後來的開刀結果)
而病人認為手術前簽立同意書有瑕疵,違反告知義務


    

但也有舉證責任之轉換的案例,因為認為病患與醫師就醫療專業的認識極不對等,病患就診與病歷資料都為醫院或醫師持有,因此有舉證責任改由醫院或醫師自行舉證「無故意、過失」的判例出現。


而在民法和刑法上,負舉證責任的程度又有些許不一樣。

Why??

因為刑事訴訟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的理念,所以證據要採取的是 "無庸置疑(beyond the resonable doubt) " ,而民事訴訟則是採取"證據優勢(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白話一點,民事訴訟需要找到>50%的可能性站在你這方,你就占優勢,而刑事因為嚴厲的制裁手段,所以證據必須講求近乎"無法懷疑"。

也因為這樣的判決心證門檻不同,可能造成民刑訴訟判決歧異的案例:
國外最有名的應該是 美國辛普森殺妻案
而國內也有過慈濟的一攤血事件


 









有不少醫療糾紛的判決也是民刑判決歧異尤其在這以刑逼民的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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