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進步的專業分工,法官也不可能專精各種訴訟案件,多數國家(ex:德、日等)亦設有專業法庭,如此設立就是在減少訴訟案件涉及如專利、金融、醫療等專業領域時,法官「鴨子聽雷」之現象,法官與被告、原告有溝通障礙,目前我國已設有少年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等專業法院,另外在審判實務上也有「專股」,法院在分案時即會將此等案件分派給「專股」之法官承辦。
專業法庭的歷史要追溯到西元1894年左右,在英倫海峽的一次暴風雨中,某船長誤判狀況而產生共同海損糾紛,當時負責的 Lord Justice scrutton法官是一位之前在農業地區執業且廣受好評的法官,而另外有兩個著名的資深大律師向他陳述這次共同海損事情發生經過,受理結束後,他說: 我會好好思考如何判決。
但九個月過去,他仍在思考...
終於再次開庭,他對於本案的所有爭議點,都需要再次詢問雙方律師爭議的地方,也都回答:恩...我同意你的判斷。雙方律師發飆了: 他們希望法官能了解爭議的地方,而不是像在教育從來沒有處理過該項問題的人。
後來,該類案件都交由具有商事實務經驗的法官審理,這樣的制度一直到西元1970年才由國會認可而設立商業法庭。這樣的制度後來為其他專業法庭所仿效。
除了專業法庭,也可以透過專家證人或專家參審的制度(ex:醫審會),但就算專家證人到庭接受詰問(目前審理醫療糾紛的醫審會幾乎不會有人到場),缺乏相關專業知識的法官也無力判斷誰是誰非,只能就文件及相關法條作出判決。
最後,我們來聊聊醫審會
目前關於 醫事審議委員會的規定在醫療法第98、99、100條
其中人選資格為: 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 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 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而醫療法第98、99條,分別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設立醫審會的規定及任務,而與醫療糾紛相關的任務 " 醫療爭議之調處 " ,則被歸類在縣市主管機關任務中,所以,負責協調醫療糾紛的通常是各縣市衛生局。
中央主管機關或縣市機關的醫審會幾乎都各司其職,但唯一比較有趣的是不管是中央或地方醫審會任務都要有 " 醫德之促進" 這一項,可見醫德是多麼的重要...
有事沒事記得把醫德掛在嘴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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