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放個中央靜脈導管要同意書,要做個腰椎穿刺要同意書,手術要同意書,連術前麻醉也都要同意書。那麼多的同意書,在時間急迫的時候到底能不能代簽?
依我國目前醫療法及醫師法中,在民國93年醫療法第63條及第64條修正後,目前不管是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除非情況緊急者,否則是不合乎法規的。
當然,如果病人本身是未成年或無法親自簽具者(ex: 意識不清),得由其他人簽具。
曾經發生病患術前清楚,但由親人代為簽立手術同意書,術後發生死亡的狀況,家屬主張該同意書不生效力,而有了官司糾紛。
依目前醫療法第63及64條的規定,第一是醫師善盡告知義務,第二為病患之同意,但在完成上述兩個階段後,同意效力是否可因家屬代簽而生效? 或者在之後否認代簽事宜,這些都是無法預測的潛在醫療糾紛風險。
所以,下次再有清醒的病人嫌麻煩不想自己簽而請家人代簽時,請多多考慮再三囉!
第 63 條 |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
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
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
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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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條 | 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
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
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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