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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9日 星期四

[新聞] 專科護理師的專業需要更多肯定


最近專科護理師相關的草案通過,引起正反兩方論述,追溯之前的歷史,試著理出一點點頭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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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Stefan Tell via photopin cc  

在許多中小型醫院,專科護理師制度適時填補住院醫師的不足,是醫院的照護主力之一,就像PGY制度一樣,表面上冠冕堂皇的給予學習機會,卻讓不少醫院順勢填補人力
 
但,洞真的補得起來嗎?  

專科護理師所做的醫療業務主要依醫師法第28條規定,不符合可能
構成密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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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項可知,專科護理師在醫師指示下可為醫療行為,但這邊所指
之醫療行為是指全部醫療行為?抑或是醫療輔助行為?(類似放NG,
Foley,換藥等)之間的界線仍有一部分癥結需要探討。
 

專科護理師制度始於1960年代的美國,而台灣的馬偕及長庚醫院在1986年開始引進此制度  

但和護理師、護士不同,一開始不具有法源依據。


經過努力後,護理人員法於2000年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一項:護理師經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並經中央主關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護理師證書。此時,專科護理師才開始於法有據。

But,只有證書有什麼用?  專科護理師可執行的範圍呢? 01

              photo credit: Helga Weber via photopin cc

目前專科護理師業務內容接近於護理人員法第24條規定,加上衛生署之前所做的函釋規定,用效力位階不高的函釋來規範,對專科護理師之保障似乎有不足之處。

護理人員法中第24條規定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左: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2007年衛生署函釋,比較接近目前專科護理師在醫院的工作內容,例如:初步評估、病情詢問、在醫師指示下開立檢查單、開立領藥單等。
 
而於2008年衛生署另一函釋,特別指出侵入性醫療行為如:CVP置放、造廔管、
胸腹部引流管拔除等,較具有危險性之行為仍須醫師親自為之。
另外對於Progress note的相關函釋,醫師以口述方式,由專科護理師擔任輔助
記錄人代筆,並加註附註記錄人,再由醫師確認。
 
為使專科護理師之執業範圍明確化且有法律之保障,台灣專科護理師學會提出
修法草案,此修法草案於103年5月28日經立法院一讀通過。
水果相關新聞  專科護理師學會相關說明
 
可惜的是,住院醫師不足不該由專科護理師之包山包海業務項目來取代,
否則只是挖東牆補西牆。
 
而目前關於專科護理師是否可值班的問題還未解決,專科護理師通過密
 醫罪的關卡,仍有藏在醫療糾紛中業務過失的考驗。


未來,醫院、醫師、專科護理師也將面臨三方合作(角力?)的方式,希望醫師和專科護理師能和一起為病人的安全努力,一起對抗只想Cost down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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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9日 星期四

[新聞] 急診暴力


這幾天最夯的新聞應該就是彰基所遭遇的急診暴力



有待過急診或支援過急診的醫師可能會知道,急診忙起來的時候不只像人間煉獄,簡直就是地獄,一波波的病患像難民潮般地進來,一個個病危的病患就算有三頭六臂也無法處理。

家屬希望你是神,看個一眼就知道怎麼處理,可惜就算是神,要一個個從鬼門關也需要一些時間,每個病患都是家屬心裡最病危的人,而醫師也僅能依疾病程度,最嚴重的需要立刻多花點時間來搶救。

每一至兩年就會有相關新聞,代表著醫療工作環境的安全維護與相關政策,並沒有很大的改善。
  
急診人力匱乏,其實是個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我們都知道有更好的醫療環境、更多的醫護人力,可能可以慢慢解決急診醫療所面臨的困境,可惜的是大家被養大了胃口,像得來速般的要求急診服務,還生氣的打破孵得比較慢的蛋。




為了防止急診暴力,歐美各國都有相關法律及政策推行


可以參考劉育志醫師最新的文章 <關於暴力,我們無限容忍>

可惜的是,我們目前可能只有下面幾條法律可以保護我們



在前幾條刑法中,除了較嚴重的恐嚇罪和重傷罪之外,其他都是告訴乃論,代表著大部分法律將刑罰的發動權交給被害人及其親屬,但在過去院方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下,多少醫療暴力事件就這樣被靜靜地處理掉。

在行政法的醫療法部分,須遵守 "一行為不二罰"以及"刑事罰先於行政罰"等原則,顯得緩不濟急,而罰緩處罰的程度也是令人無限感慨...

雖曾有力量推動相關事件能以非告訴乃論處理,希望醫療暴力事件增列危害醫療安全之公共危險罪以及妨害業務等罪名,也曾有相關團體建議在急診室加設警力維護秩序,但都在種種外力下無疾而終。

僅希望這次的暴力事件,能不再有下個受害者,不平靜的急診室,其實每天都在上演...



2013年4月21日 星期日

[新聞] 病房離譜示範教學?! 導尿管離奇致死案件??

前幾天的某些報紙的頭版就是這個



再看看某報的相關報導內容

整篇事件應該著重在病人的告知後同意及病患隱私權等權利

例如第一段所提到的衛生署98年頒布的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可否類推住院病人?還是有其他相關規定? 告知後同意的教學示範是否更要注意病患隱私的重要性? 等才是整篇糾紛應該注重的地方。


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
                                         本署98年9月10日衛署醫字第0980262349號公告
一、醫事人員於門診執行醫療業務時,應注意維護病人隱私、減少程序疑慮,以保障醫病雙方權益。
二、醫療機構應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並督導醫事人員於執行門診醫療業務時,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與病人作病情說明及溝通,或於執行觸診診療行為及徵詢病人同意之過程中,均應考量到環境及個人隱私之保護。
(二)病人就診時,應確實隔離其他不相關人員在場;於診療過程,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醫病雙方之同意。
(三)門診診間及諮詢會談場所應為單診間,且有適當之隔音;診間入口並應有門隔開,且對於診間之設計,應有具體確保病人隱私之設施。
(四)進行檢查及處置之場所,應至少有布簾隔開(且視檢查及處置之種類,以有個人房間較為理想),檢查台亦應備有被單、治療巾等,對於較私密部位之檢查,並應有避免過度暴露之措施。
(五)診療過程,對於特殊檢查及處置,應依病人及處置之需要,安排適當人員陪同,且有合適之醫事人員在場,並於檢查及處置過程中隨時觀察、注意隱私之維護。
(六)於診間呼喚病人時,宜顧慮其權利及尊嚴;候診區就診名單之公布,應尊重病人之意願,儘量不呈現全名為原則。
(七)教學醫院之教學門診應有明顯標示,對實(見)習學生在旁,應事先充分告知病人;為考量病人隱私,對於較私密部位之檢查,應徵得病人之同意。
三、醫療機構應依據前開原則,擬訂具體作法,且除確保病人之隱私外,亦應保障醫事人員之相對權益。
四、醫療機構應遵守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建立性騷擾防治與保護申訴管道,並明定處理程序及指定專責人員(單位)受理申訴,以處理申訴及檢討診療流程。




可惜整篇報導除了用根本無因果關係的導尿管事件來挑起緊張的醫病關係之外,不知內容有多少對於社會有多大的正面助益!? 

對於敗血症可能寡尿的病人,真實的記錄尿量原本就是件不違背醫療常規的處置,但在可能沒有溝通好的示範教學,以及凡事都可以戴上醫德的帽子下,以後該不會連on 個 NG 或Foley都要簽同意書了吧!!

看來用上課和同意書完成率來證明自己很有醫德的日子不遠矣...這跟國軍有什麼差別

2013年3月10日 星期日

[新聞] 器官捐贈


國內器官捐贈風氣不盛,目前有八千多位病患等待捐贈,但每年能有捐贈的器官大約都只有一兩百(以去年為例,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中心),造成許多病患至中國或東南亞等國家購買器官。

 

目前器官捐贈以腦死判定為主,但在某些時刻腦死的判斷又不適用於所有希望捐贈的病人,
腦死的病人代表生命生樞腦幹死亡,有心跳,但不一定有呼吸,導致呼吸完全停止及器官逐漸敗壞。
 
腦死病人可以藉由呼吸器及藥物來暫時維持人體的呼吸和心跳、血壓等生理功能,但仍然難以超過兩星期。一旦除去呼吸器,腦死病人無法自行呼吸,心跳亦隨之停止。

而植物人不等於腦死,因為植物人是腦部疾病或其他系統的疾病合併腦病變,導致大腦功能喪失。此類病人是沒有思 考、記憶、認知、行為或語言能力,但可以有臉部動作。且腦幹功能正常,可以維持自發性的呼吸、心跳,所以不能捐贈器官。

但如何判斷腦死??

腦死判定,應進行二次程序完全相同之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 而且第二次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應於第一次測試完畢接回人工呼吸器至少四小時後





而日前器官捐贈移植中心希望能有更多人受惠,而將無心跳器官捐贈也納入,但目前仍有一些問題需要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