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日 星期日

[刑法] 故意的概念


這樣的場景三不五時就會在醫院門口出現, 甚至會有人拿著大聲公喊: 故意殺人阿!!

但在刑法裡,什麼是故意的定義 ?

刑法的故意,規定在刑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學說多稱為直接故意或確定故意,而第二項為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學說及實務分析都認為故意的構成包括知與意,知的意思代表認識到事實的發生,意的解釋是意欲其發生。

在過失的討論中(可參考過失的概念),就迴避可能性而來的刑法意義而言,過失犯罪就行為人考量,具有迴避可能性的利益侵害行為,而故意犯罪就是具有高度迴避可能性的利益侵害行為。

預見(故意)相對於預見可能性(過失)有更高度的迴避可能性,因此故意犯罪相對於過失犯罪是加重類型

但在實證意義上,故意與過失的區隔,或許僅僅是一個量的差別,沒有絕對的客觀標準,而間接故意和有認識過失的差距又更小。

間接故意的認識不同於有認識過失中的認識,前者認為犯罪事實可能會發生,但卻任其發生,對結果保持容忍的態度,後者認為結果不會發生,抱持疏忽或過度樂觀的態度,自信不至於會發生。

就醫療糾紛事件來說,很少案件屬於故意不法,救都來不及了,誰還會故意去傷害別人...

曾有某國因器官移植而有故意殺人嫌疑之相關報導,最近也有高醫Intern傷害別人後自殺事件,這些就屬於故意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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