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3日 星期二

[觀念] 告知義務的標準


目前告知義務的標準在學說上主要有四種:

1. 理性醫師標準說
係將應告知的內容與範圍交由醫師的專業進行判斷,意思是一個理性的醫師角度來看,在專業判斷下都會告知病患的資訊。

2. 理性病患標準說
由一個理性病患的角度來認定將告知的範圍及內容,所以病人所欲知道的資訊,醫師皆有告  知的義務。

3. 具體病患標準說
係以每個病人的主觀角度來決定說明的內容,代表醫師告知的範圍和內容會因病人的主觀而異。

4.雙重標準說
由日本發展出來的,目前有兩種不同見解,
 a. 理性病患標準說+ 具體病患標準說 => 係以理性病患標準說為原則,再依病患主觀重視的資訊加以告知
 b. 理性病患標準說+ 具體病患標準說 => 係以理性醫師的專業判斷為告知原則,再加上病患主觀重視的資訊

如果把這些學說轉換成面對病患溝通的方式與態度,通常會依狀況選擇自己認為適合的態度面對病人,例如最常用的態度應該是理性醫師標準說。

但目前醫療環境的醫病關係與以前社會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在面對手術、侵入性治療、或一些不好處理的醫療狀況(ex: ma pat),可能會以雙重標準說的理性醫師標準說+ 具體病患標準說來面對。

可惜目前具體病患標準說可能在醫療糾紛後,病患反咬一口主觀認定的須告知的重要內容沒有告知而有糾紛,所以面對一些小細節是該小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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