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5日 星期四

[波波] 法律可否溯及既往?



那時候新聞談到波波,就會有人想到是否能溯及既往的可能,因為那時候的討論就在"法律溯及既往" 與  波波的"信賴保護原則" 中拔河...

其實並不是所有的法律不准溯及既往,只是對於溯及既往要有所限制,因為在適用新法律前,因為舊的法律和新的法律之間的過渡期會產生爭議,而主要分幾種狀況討論:

1.刑法:不得溯及既往,因為刑法溯及既往對人是種負擔,除非在可改善或增進人民之權益,才有可能

2.刑法之外的法律: 若無溯及既往的規定,也不可溯及既往...

but 立法者可制定法律溯及既往,如果是為了改善既有的問題,但是仍需要注意信賴保護原則,感覺要溯及既往實在有點難度...

其實溯及既往又有學者區分為" 真正溯及既往" 及" 不真正溯及既往", 判斷的條件主要看事實發生與新法的生效時間軸,請看下圖:

 


真正溯及既往的狀況,法律原則上禁止,但符合下列條件則許可:

 1.法規適用之利害關係人,對法規未來溯及規範有預見可能性
 2.該法原先呈現不清楚、漏洞,甚至不公平狀態,未來透過溯及效力,始能消除該法缺失者
 3.溯及性法律僅造成當事人輕微傷害,當事人之信賴保護必須犧牲者
 4.基於維護大眾利益重大特殊理由,當事人之信賴保護應犧牲者 

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上許可,因為新法都已經開始了,但也有禁止的例外(除非被犧牲之私人利益大於公益,可能被宣告違憲)

眾觀所有條件,國內醫學生可能會因為 "基於維護大眾利益重大特殊理由,當事人之信賴保護應犧牲者 "而希望溯及既往, 但波波可能提出" 被犧牲之私人利益大於公益,可能被宣告違憲"來阻擋...

至少,現在有落日條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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