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隨著新聞每天播,好像跟古人相比,每天都有人因為醫療糾紛而受害,其中的原因絕對不是現在的醫術比以前退步,當然也不是現在的醫德比以前低落(除非你把神農氏嘗百草算進去...)
那什麼是醫療糾紛?
衛生署和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都曾提到:
行政院衛生署: 當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實行醫療行為時,因病患或家屬親友對醫療過程和結果不滿意,與醫師或其他人員之間發生之糾紛。
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第三條:在醫療過程中,病人與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間,因傷害、殘廢或死亡之醫療事故所生之糾紛。
沒錯,很籠統...
但以臨床實務,廣義來說,以醫病關係為中心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包括所有與醫師或護理人員的爭議、意見、醫療處置等,自病人就診時開始至診療結束,任何一個治療階段中都有可能發生醫療糾紛。
而狹義的醫療糾紛,定義於醫療傷害,統稱為醫療事故,而醫療事故又分醫療過失、醫療不幸、醫療意外三種:
主要由1.結果預見可能性,2.結果迴避可能性來做區分
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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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預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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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迴避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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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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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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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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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不幸(醫療併發症、藥物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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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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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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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意外(疾病併發症、藥物過敏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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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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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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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列舉臨床案例,基本上發生率醫療不幸和醫療意外都很低:
醫療併發症 ex: 子宮切除術有3%會併發輸尿管傷害
藥物副作用 ex: aspirin會有上消化道出血的可能性
疾病併發症 ex:生產合併羊水栓塞
藥物過敏反應:因個人體質使然,ex:麻醉藥過敏引起高溫症致死
而我們需承擔的醫療風險,大致上就等於醫療不幸加上醫療意外這兩個,這部分之後是否可由"醫療糾紛處理法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來處理,就只能期待立法諸公們的決定了。
最近的新聞:醫療糾紛 先調解才能告
but 已經有人出來說可能違憲... 馬上被...
另外醫療"過失",具有結果預見可能性和結果迴避可能性的特質,在臨床實務上稱"違反醫療常規",就是你做的怎麼跟別人還有guideline不一樣!
基本上這種醫療過失是很難免責的
而過失在法律上成立條件包括:
1.客觀要件: 行為+結果+因果關係
2.主觀要件: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與醫療糾紛有關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責任)、刑法第284條(業務過失)、刑法第15條(不作為犯)、醫師法第82條(醫療過失責任)等。
過失在民法或刑法上的判決心證門檻及舉證責任其實有很大不同,這下次再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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