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日 星期一

[民法] 自然人的行為能力

民法中自然人的能力依目的有其不同的效果,常見的能力區別如下:


而醫療上的失去行為能力,比較偏重於字面上的意思,指的是失去獨立自我生活的能力,和法律上的意義又有很大的落差

偶爾會在醫院遇到為了爭家產而針鋒相對的家屬,尤其遇到失智的老人,無法決定的看著一切紛紛擾擾之前新聞吵得最兇應該就屬王永慶元配的王月蘭的監護宣告之爭... 相關新聞

什麼是監護宣告? 就是以前常聽到的禁治產宣告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 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而誰有這樣的資格?

法院會從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就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而除了監護宣告,也有較低限度的輔助宣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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