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3日 星期一

[閒聊] 到底可不可以錄音保護自己?


醫療糾紛一件件浮上,很多證據被錄影錄音保存下來證明事實真相,但仍有不少醫界朋友擔心,這樣做會不會違法?!

聽說會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

也可能跟個資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有關?

個資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說指出個資法意義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所以個資法在這裡並不適用
 
而「妨害秘密罪」,主要包含窺視竊聽竊錄罪以及洩密罪,條文規定於刑法315~319條,而這裡說的錄音,規定在刑法第315條,而另外不能洩漏病人隱私,規定在第316條。

刑法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門診是否屬公開場所? Yes
病房解釋病情或術前同意書是否屬公開? Yes


所以可以不用告知,只要選在公開場所就不會造成妨害秘密罪問題!


而錄音的證據效力,主要規定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證據效力其實要依當時情形作個案判斷,但就算沒有效力,說不定也會影響到法官或檢察官的自由心證。

不散播內容,只是為了保護自己,並不會侵犯病人隱私。

要與此嚴格區別的是,如果對話的雙方都不知道遭他人(即第三人)監聽竊錄,則此種監聽竊錄所得證據,恐非適法。

雖然早就聽說有不少醫師全程在門診或術前解釋錄音,但這世代變成這樣實在有點令人感傷...

老話一句: 為了救更多的人,請記得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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