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9日 星期四

[新聞] 專科護理師的專業需要更多肯定


最近專科護理師相關的草案通過,引起正反兩方論述,追溯之前的歷史,試著理出一點點頭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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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Stefan Tell via photopin cc  

在許多中小型醫院,專科護理師制度適時填補住院醫師的不足,是醫院的照護主力之一,就像PGY制度一樣,表面上冠冕堂皇的給予學習機會,卻讓不少醫院順勢填補人力
 
但,洞真的補得起來嗎?  

專科護理師所做的醫療業務主要依醫師法第28條規定,不符合可能
構成密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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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項可知,專科護理師在醫師指示下可為醫療行為,但這邊所指
之醫療行為是指全部醫療行為?抑或是醫療輔助行為?(類似放NG,
Foley,換藥等)之間的界線仍有一部分癥結需要探討。
 

專科護理師制度始於1960年代的美國,而台灣的馬偕及長庚醫院在1986年開始引進此制度  

但和護理師、護士不同,一開始不具有法源依據。


經過努力後,護理人員法於2000年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一項:護理師經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並經中央主關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護理師證書。此時,專科護理師才開始於法有據。

But,只有證書有什麼用?  專科護理師可執行的範圍呢? 01

              photo credit: Helga Weber via photopin cc

目前專科護理師業務內容接近於護理人員法第24條規定,加上衛生署之前所做的函釋規定,用效力位階不高的函釋來規範,對專科護理師之保障似乎有不足之處。

護理人員法中第24條規定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左: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2007年衛生署函釋,比較接近目前專科護理師在醫院的工作內容,例如:初步評估、病情詢問、在醫師指示下開立檢查單、開立領藥單等。
 
而於2008年衛生署另一函釋,特別指出侵入性醫療行為如:CVP置放、造廔管、
胸腹部引流管拔除等,較具有危險性之行為仍須醫師親自為之。
另外對於Progress note的相關函釋,醫師以口述方式,由專科護理師擔任輔助
記錄人代筆,並加註附註記錄人,再由醫師確認。
 
為使專科護理師之執業範圍明確化且有法律之保障,台灣專科護理師學會提出
修法草案,此修法草案於103年5月28日經立法院一讀通過。
水果相關新聞  專科護理師學會相關說明
 
可惜的是,住院醫師不足不該由專科護理師之包山包海業務項目來取代,
否則只是挖東牆補西牆。
 
而目前關於專科護理師是否可值班的問題還未解決,專科護理師通過密
 醫罪的關卡,仍有藏在醫療糾紛中業務過失的考驗。


未來,醫院、醫師、專科護理師也將面臨三方合作(角力?)的方式,希望醫師和專科護理師能和一起為病人的安全努力,一起對抗只想Cost down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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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7日 星期六

[閒聊] 視醫師為無物的勞基法


忘不了挑燈夜戰的隔天仍然是滿滿手術的刀日...

繼續忍受搶救人命的CPR後隔天如行屍走肉般的看病人、處理Order...

這種生活一個月要過八到十天,至少要過三年,甚至五到六年,隨著醫療崩壞的速度,還會無限期在崩壞黑洞的邊緣苟延

這些大環境的遭遇又豈是一個小小醫師可以解答的問題,看著別人一個個像超人般地撐過,我們也曾經堅強的相信就該如此地活下去,淘汰的被塑造成弱者,但躺下的真的不值一顧 ? 還是我們選擇活在相信的謊言中,生活,就該如此?

(以下內容整理自台北第11次醫法論壇張濱璿醫師/律師報告內容)

勞動基準法於民國73年7月19日通過,但87年勞委會公告之醫師、律師及會計師在內等工作者,不適用之(三師都是強大的責任制阿XD)

 隨著會計師與受雇律師在98年與103年分別接續納入勞基法,受僱醫師(例如:住院醫師等)是否也可以接受最低限度勞動標準的保障?

相對於醫院討論的工時為主,醫法論壇中張濱璿醫師/律師所提出的報告中特別說明,除了基本工時以外,其他仍有不少需要探討的問題?
  • 退休金:年資計算,退休金提撥制度等
  • 職業災害補償
  • 解僱條件限制

自由職業團體(會計師,律師,醫師等)等納入勞基法,對於資方可能產生衝擊,例如:成本上之衝擊、時間管理上之困境、用人彈性上之限制等,雇主可能因以上衝擊需要加以面對。

工時與休假,是勞基法中規定較多的範圍,主要規定在勞基法(第30、32、36等),目前因應職業的特殊性,醫院的工時限制大多屬於變形工時,規定每兩周、每四周、或每八周的總工時(分別是84、168、336小時)



而另外因應考慮專業性及特別性質工作之需求,勞基法於85年增訂第84條之一工時基準排除適用之規定,不受以上工時基準之最低勞動條件限制,改採勞雇另行約定工作時間。

目前勞基法第84條之一核定之工作可參考勞動部網頁

第84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納入勞基法過程中,是否得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一,一直是個重要的議題,第84條之一雖是暫時權宜做法,但為了彈性解決工時及人事運用而被雙方暫時接受

這種工時規定受勞基法限制較少,在勞雇雙方契約自由的原則下,亦難有固定範本參考,因此對勞方較不利。

第84條之一規定之工時是四周288小時,相對於勞基法原本勞動工時限制四周168小時已多出不少,但顧及工作特殊性及專業性,目前勞動部核定的工作者在現況下,仍受288小時之保護。

可憐的是受雇住院醫師連爭取這288小時的保護都無法

可參考醫改會之 揭露「住院醫師工時」評鑑真相 
醫改會雖然有時對醫師並不友善,但在人權面的追求,至少做過不少事,就像文中所提出,內外科每周動輒破100小時的工作時數,真的不是人可以承受的...

醫師雖是一種須靠經驗累積而成就的工作,而住院醫師的值班訓練一直被當成養成教育的一部分,但長時間工作體力不濟時,又豈有好的學習效果?

目前會計師工作時數已增取勞基法第30條之一彈性工時制或第84條之一另行約定工時,雙軌供雇主擇一適用

而受雇律師目前已核定適用第84條之一,但少數於偵查時間辯護工作、陪訊等費時工作,仍希望透過其他方法以爭取較大彈性之調整工時空間。

納入勞基法,不僅在工時上有基本保障,對於退休金(勞退條例)、職業災害補償(勞基法第59條)、解僱條件限制(勞基法第11條)也都有相對法規保護。

 

而在醫療行業中,原先醫療保健服務業中之醫事及技術人員適用第84條之一(另行約定工時),也在今年不再適用,改適用勞基法基本工時保障

而持續悲情的住院醫師只有衛福部102年頒布的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參考指引 可以依靠,還需要跟醫院評鑑綁在一起,我們口中傳說88工時原來就是由此而來...

但以評鑑方式,無法有效取代勞基法的規範。因為評鑑沒過,影響僅是醫院等級,勞基法卻是直接以法律形式要求雇主保障勞動者權益,希望不久的將來,我們可以看到醫師獲得更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