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0日 星期一

[民法] 歸責事由

民法的過失故意與刑法的不同,民法依其所需注意的義務,由輕到重分五等級



如果在無過失的狀況下,對於不可抗力的歸責事由仍需負責,代表責任相對起來是比較重的。

而過失又依注意的等級再細分為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重大過失三種

抽象輕過失代表又稱善良管理人應有的注意義務,指社會一般良善而具相當經驗者該有的注意義務(比一般人高),一般有償委任契約(例如醫療契約),其歸責事由就屬於抽象輕過失。

在醫療糾紛中,刑法的業務過失之判斷標準類似於善良管理人,而普通過失則是一般人注意義務。

為何以故意為歸責事由責任最輕? 

因為以故意為歸責事由時,債務人只就故意行為所導致的債務不履行負責。




由於民刑法上的故意過失責任意義代表不同,容易造成一般人困惑。刑法的故意過失,直接代表的主觀不法的意義,民法的故意過失是由注意義務劃分,再依歸責事由推論所需承擔的責任。

而之前醫療法第82條修正草案的重大過失一詞,就是希望與刑法中的過失有所區別,代表違反醫療常規的過失視為重大。

而不要與民法中的重大過失混淆,因為民法中的重大過失歸責事由代表欠缺一般人的注意義務,而須負起的責任。

基於醫學訓練與所受教育,醫師與一般人比較起來,對於醫療處理還是需要有更高一些的注意義務(所以歸責事由屬於抽象輕過失),當然不能無限上綱到神的等級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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