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好的同意書不一定會讓你上天堂,但沒簽的同意書就準備住套房!
雖說同意書的證明力在各法官的自由心證下有不同的判斷,但目前仍視同意書的簽立為告知義務的最佳佐證,因為如果否定簽署同意書的效力時,將會導致病患在發生醫療糾紛時,皆已醫師未盡告知義務來提告。
但簽署手術同意書 = 已善盡告知義務 ?! 目前法院主要分兩種審查方式 :
- 形式審查 : 基本上就是以 簽名 為主,有簽有保佑,但實務上可能造成醫師著重於病患是否有簽立同意書,但對於病情、手術說明等反而不是關注重點。
- 實質審查: 以其他方式(ex:證人等)判斷醫師是否善盡告知義務,但在醫療糾紛時,卻可能造成事實認定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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