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看看某報的相關報導內容
整篇事件應該著重在病人的告知後同意及病患隱私權等權利
例如第一段所提到的衛生署98年頒布的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可否類推住院病人?還是有其他相關規定? 告知後同意的教學示範是否更要注意病患隱私的重要性? 等才是整篇糾紛應該注重的地方。
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
本署98年9月10日衛署醫字第0980262349號公告
一、醫事人員於門診執行醫療業務時,應注意維護病人隱私、減少程序疑慮,以保障醫病雙方權益。
二、醫療機構應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並督導醫事人員於執行門診醫療業務時,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與病人作病情說明及溝通,或於執行觸診診療行為及徵詢病人同意之過程中,均應考量到環境及個人隱私之保護。
(二)病人就診時,應確實隔離其他不相關人員在場;於診療過程,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醫病雙方之同意。
(三)門診診間及諮詢會談場所應為單診間,且有適當之隔音;診間入口並應有門隔開,且對於診間之設計,應有具體確保病人隱私之設施。
(四)進行檢查及處置之場所,應至少有布簾隔開(且視檢查及處置之種類,以有個人房間較為理想),檢查台亦應備有被單、治療巾等,對於較私密部位之檢查,並應有避免過度暴露之措施。
(五)診療過程,對於特殊檢查及處置,應依病人及處置之需要,安排適當人員陪同,且有合適之醫事人員在場,並於檢查及處置過程中隨時觀察、注意隱私之維護。
(六)於診間呼喚病人時,宜顧慮其權利及尊嚴;候診區就診名單之公布,應尊重病人之意願,儘量不呈現全名為原則。
(七)教學醫院之教學門診應有明顯標示,對實(見)習學生在旁,應事先充分告知病人;為考量病人隱私,對於較私密部位之檢查,應徵得病人之同意。
三、醫療機構應依據前開原則,擬訂具體作法,且除確保病人之隱私外,亦應保障醫事人員之相對權益。
四、醫療機構應遵守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建立性騷擾防治與保護申訴管道,並明定處理程序及指定專責人員(單位)受理申訴,以處理申訴及檢討診療流程。
可惜整篇報導除了用根本無因果關係的導尿管事件來挑起緊張的醫病關係之外,不知內容有多少對於社會有多大的正面助益!?
對於敗血症可能寡尿的病人,真實的記錄尿量原本就是件不違背醫療常規的處置,但在可能沒有溝通好的示範教學,以及凡事都可以戴上醫德的帽子下,以後該不會連on 個 NG 或Foley都要簽同意書了吧!!
看來用上課和同意書完成率來證明自己很有醫德的日子不遠矣...這跟國軍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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