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專科護理師相關的草案通過,引起正反兩方論述,追溯之前的歷史,試著理出一點點頭緒
photo credit: Stefan Tell via photopin cc
在許多中小型醫院,專科護理師制度適時填補住院醫師的不足,是醫院的照護主力之一,就像PGY制度一樣,表面上冠冕堂皇的給予學習機會,卻讓不少醫院順勢填補人力
但,洞真的補得起來嗎?
專科護理師所做的醫療業務主要依醫師法第28條規定,不符合可能
構成密醫罪
依第二項可知,專科護理師在醫師指示下可為醫療行為,但這邊所指
之醫療行為是指全部醫療行為?抑或是醫療輔助行為?(類似放NG,
Foley,換藥等)之間的界線仍有一部分癥結需要探討。
專科護理師制度始於1960年代的美國,而台灣的馬偕及長庚醫院在1986年開始引進此制度
但和護理師、護士不同,一開始不具有法源依據。
經過努力後,護理人員法於2000年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一項:護理師經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並經中央主關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護理師證書。此時,專科護理師才開始於法有據。
But,只有證書有什麼用? 專科護理師可執行的範圍呢?
photo credit: Helga Weber via photopin cc
目前專科護理師業務內容接近於護理人員法第24條規定,加上衛生署之前所做的函釋規定,用效力位階不高的函釋來規範,對專科護理師之保障似乎有不足之處。
護理人員法中第24條規定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左: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2007年衛生署函釋,比較接近目前專科護理師在醫院的工作內容,例如:初步評估、病情詢問、在醫師指示下開立檢查單、開立領藥單等。
而於2008年衛生署另一函釋,特別指出侵入性醫療行為如:CVP置放、造廔管、
胸腹部引流管拔除等,較具有危險性之行為仍須醫師親自為之。
另外對於Progress note的相關函釋,醫師以口述方式,由專科護理師擔任輔助
記錄人代筆,並加註附註記錄人,再由醫師確認。
為使專科護理師之執業範圍明確化且有法律之保障,台灣專科護理師學會提出
修法草案,此修法草案於103年5月28日經立法院一讀通過。
水果相關新聞 專科護理師學會相關說明
可惜的是,住院醫師不足不該由專科護理師之包山包海業務項目來取代,
否則只是挖東牆補西牆。
而目前關於專科護理師是否可值班的問題還未解決,專科護理師通過密
醫罪的關卡,仍有藏在醫療糾紛中業務過失的考驗。
未來,醫院、醫師、專科護理師也將面臨三方合作(角力?)的方式,希望醫師和專科護理師能和一起為病人的安全努力,一起對抗只想Cost down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