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醫療傷害是複數以上的醫事人員的過失所造成時,則依照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由於醫療傷害所侵害者為病患的人格權(健康權及生命權),故此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包括病人財產及非財產上的損害(即英美法所稱之compensation for pain and suffering)。
賠償類型及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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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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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賠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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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
&1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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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證據
(有參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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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生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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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喪葬費
2.
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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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身體、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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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活增加所需(醫藥、輔具、看護)
2.
勞動能力減少所需(薪資缺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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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財產損害賠償(精神賠償)
民法第192 ~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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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認定
(界定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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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生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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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慰金(給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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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身體、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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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慰金(給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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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火狐的醫學法律筆記
就民事部分,一般傷害之填補有三種主要模式,以因應不同的情況。
賠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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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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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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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過失為基礎
(fault-based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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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的過失行為所引起的損害,就由該過失行為人負責;這是最常見的責任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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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我國目前主要的民事賠償責任模式,如果病人負舉證責任不一定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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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因為基礎
(cause-based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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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的行為造成損害,就由該行為人負責。此類型只問造成損害的原因,而不問過失之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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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我國消保法
此模式易造成防禦性醫療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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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損害為基礎
(loss-based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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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損害,就有賠償,而不問損害之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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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些藥害救濟法或賠償法的基礎,對雙方具有適度之責任免除與損害賠償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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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火狐的醫學法律筆記
但是,目前在過失的認定上仍存在很大的爭議,最近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