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8日 星期三

[觀念] 親自診察義務


醫療行為常見的法定義務有強制診療義務(醫師法第21條)、製作病歷義務(醫師法第12條)、親自診療義務(醫師法第11條)等。



未親自診察義務在臨床實務上,常發生病患家屬代為拿藥、假日住院病人、平假日由值班醫師看病人、被會診病人未親自診療而發生醫療糾紛等,也曾遇過假日家屬破口大罵今天主治醫師怎麼沒有來等醫病問題。

未親自診察近年來最有名的案子應該是邱小妹人球案



醫師之親自診察義務有兩個例外,允許醫師以通訊方式診察,並允許非醫師實行治療
1. 偏遠地區 
2. 特殊急迫情形
而開立診斷書並無例外,仍須醫師親自為之

但偏遠地區及特殊急迫情形都沒有適合的規範加以說明。

親自診察在現行醫療體系的運作下,學說上可分為形式上的親自診察原則實質意義的親自診察原則

形式上的親自診察原則代表醫師人到現場加以診察,實質意義的親自診察可能為醫師間的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溝通,但被會診或詢問的醫師並未到場,對於病人的狀況或許有一定的了解,但法律上目前採用的仍是形式上的親自診察原則

而親自診察一定時間後,是否可再重複相同之醫療行為,其實在符合以下幾點時,衛生署的態度並不加以反對,目前應該適用於門診慢性處方,但住院病人仍不能適用
 









在行動不便病人的判定上,仍有很多的模糊空間,醫療與法律的看法就可能產生不少歧見。
 
醫師親自診察是該盡的義務,醫院可能24小時都會收病人,但醫師卻不可能一年365日,天天都在醫院

就算目前有值班醫師等方式取得短暫的平衡,但醫病關係薄弱的今天,如何在診察義務上與現行醫療體系的規定中取得長久之計,可能仍有不少石頭要踢走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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