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0日 星期一

[心得] 台北醫法論壇(IX)_Part I





第九次台北醫法論壇在上周六落幕,每次去都有不同的收穫,參與的人員也越來越熱絡,醫法雙方各有人員出席,有醫師、法官、藥師、檢察官、護理師、甚至藥廠業務等都出現在現場。


五月這場邀請了對岸的學及專家,與談的主題在於" 醫療糾紛處理法制與兩岸比較",在上午場比較有趣的是大陸醫療糾紛協調流程與醫療事故罪,分別是袁申元醫師(北京醫學教育協會醫療糾紛協調中心教授)和趙丙貴教授與談(遼寧大學法學院教授,目前於東吳大學交流)。



北京的醫療糾紛協調中心的成員主要分醫師與協調員,醫師負責案例的分析與判斷過失,協調則與家屬溝通聯絡。可參考協調中心網站
 
協調中心屬於第三方獨立機構,不隸屬於醫院,直接由北京醫學教育協會領導,並與保險公司合作,由醫療機構投保醫療責任險的保費中提出一定比例,來做基金的支持。

他們將過失責任分為輕微、次要、對等、主要和全部責任等,並將過失造成的事故分為一到四級醫療事故,依據事故及責任分級來評估賠償的金額。

令人好奇的是協調成功率有97%,遠遠超過近幾年新北市的60~70%和台北市的20~30%, 因為沒有北京的原始資料,無法確認是單純兩岸法律及醫病關係差異性所導致,或收案的標準等統計所造成的誤差。

而趙丙貴教授所主講大陸的醫療事故罪,規定在大陸地區刑法第355條: "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個專門規定只有醫務人員才能構成的犯罪,並設置輕於其他業務過失罪的法定刑,基本觀點是為了寬恕醫療人員,因為醫療過失行為所造成的損傷後果是在修復一個瀕臨毀壞的過程,是一種病變過程的攔截行為,主觀的立意就和原本的過失不相同。



而要和醫療事故罪做比較的是大陸刑法第366條規定的非法行醫罪: " 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罰金;嚴重損害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造成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因為兩岸的醫療人員訓練過程的不同, 而在法律的實施也有差別,例如: 因為大陸分科較早,所以跨科別從事醫療行為可能會被視為非法行醫。

對於實習醫師的角色,在法律的主體範圍認定,是否為真正的醫療人員?

兩岸都面臨可能有的法律盲區,在一些醫療糾紛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實習醫師的診療行為不須承擔法律責任,但也看過一些判決在造成就診病患重大傷亡的,實習醫師無法免責。

趙教授提到在大陸實務中,真正對醫務人員以醫療事故罪定罪科刑的並不多,即使定罪,大多數是緩刑另外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過程中,大陸普遍以調解的方式來使家屬不上法庭(因為調解可能還可以獲得賠償,刑法判決可能頂多緩刑並且得不到賠償),和台灣以刑逼民的處理手段也有大不相同。


未完待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