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1日 星期二

[刑法] 行為概念


犯罪代表不法且有責的行為(可參考不法行為有責性的討論可能要留待以後),而其中行為概念的產生是為了過濾和刑法規範無關的現象,例如野狗咬傷人,我們並不會單純針對野狗的動作動用國家的刑罰。

而刑法中人的行為代表著人的意志所支配之動作、客觀可見之行動和引起關注具有刑法意義之後果。

對於行為概念的說明,學說上有三種理論


而行為的定義在人有意識狀態下的一切身體行動,所以像睡眠、昏迷、酒醉等情況,人欠缺一般的意識能力,按照因果行為論的標準就不是刑法上的行為。

面對酒後開車撞死人這樣的狀況因喪失意識狀況難道就可以免責?

我們通常用原因自由行為來解釋整個行為是否為犯罪, 原因自由行為的概念在於行為人因為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有意使用酒精飲料、藥物等),使自己處於喪失意識狀態,從而使自己喪失刑事責任能力。


雖然對原因自由行為的處罰,與傳統的責任原則有衝突,也不符合「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的通常理解,因此學說上有爭議。但目前通說仍認為行為人須對原因自由行為負責,是所謂的前置責任

因作為其無責任能力之原因的行為(例如: 飲酒)時該行為人尚有責任能力,因此行為人先前使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的時候,對於後來的侵害行為已經有故意(預見) 或過失(預見可能性)的存在。


相關法規

刑法第19條規定(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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