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結果代表一個法益的侵害,而在犯罪行為與結果之間必須存有一定的關係,我們才能說某個結果是行為所導致,而這某種關係,我們就稱為因果關係。
而討論行為與某結果間有無聯繫關係的種種說法,則稱為「因果關係理論」
常見的因果關係理論有下面兩者:
因為條件因果理論對於各個條件並不加以區別,認為在造成結果的意義上,每個條件的價值均相等,因此也稱為「等值理論」。
條件因果理論有「加入某原因,絕對可使結果發生;去除某原因,絕對可使結果不發生」的感覺,如果用統計來說,應該趨近於百分之百的相關。
而相當因果理論是限縮條件理論而來的學說,因條件因果理論範圍常被認為太廣泛,而且依照條件理論找出的「原因」往往並非可被歸責的真正原因。
相當因果理論則認為,並非全部,而是「通常情況下有此一條件會引發此一結果」的條件,才是真正造成結果的原因。
相當因果關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目前實務界仍普遍採取相當因果關係說,但學界通說已改採條件因果關係說
在刑法上探討因果關係,關心的是行為和結果之間的客觀上聯繫,而非能不能「把帳算在某人頭上」的價值判斷,價值判斷和因果關係應該是兩件截然分開的事
有條件因果關係才需要繼續往下談能否歸責,而不是有條件因果關係就代表一定可以歸責。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