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4日 星期五

[ 心得] 台北醫法論壇(IX)_Part III


還記得前陣子的新聞,醫療除罪化、醫療去刑化嗎?? 不少醫療勞工團體或民意代表當初也打著這樣的標語大聲疾呼,甚至還傳出台灣是唯一以刑法對待醫師的國家這種網路言論,可惜的是很多事情要有第一步,除了要有清晰的思考、明確的證據還要有讓大家能認同的可能性。

台灣刑事法學會榮譽理事長甘添貴在會中呼籲用合理化或明確化取代除罪化是目前能走的路(其實應該不是第一次對醫界呼籲了XD),因為不少台灣人聽到醫療除罪化會瘋掉就跟藍綠反駁對方所有意見一樣恐怖。



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在今年進入議程,醫糾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也像贈品包一樣送過去,雖然第82條修正案的文字內容不如預期,但仍希望我們能一步步走向正確的道路。

關於過失的規定,主要規定在刑法第14條,區分為無認識的過失、有認識的過失,另外有普通過失和業務過失之分,業務過失在刑罰上有明顯差異。

因為反覆執行的事務被認為需要有較嚴謹的標準,醫師的醫療過失因此都會被認定為業務過失,而可憐的計程車司機,不管在何時何地開何車也都是業務過失。

過失行為的概念,缺乏主觀犯意,所以需要從客觀行為上檢驗是否對結果可預見、違反注意義務等,而醫療疏失和結果發生的檢驗也需要透過因果關係等關聯性做判斷。

高雄大學法學院張麗卿院長提到刑法的過失概念與民法不同,民法以其欠缺注意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輕過失、具體過失、重大過失三種,但刑法上的過失,並無程度上的區別,所以只要醫師違反客觀注意義務,就可能負擔刑法業務過失刑責。

要避免這樣苛責的現象,張院長認為目前比較理想的做法就是在修正案中增訂重大過失的立法,重大過失指的是重大的違反注意義務,忽略損害發生的高度可能性

其實相關的法律在國外也有,在德國刑法的重大過失英美法的侵權行為之重大過失可以對應到刑事過失等,都有因輕率而加以重罰的概念。而大陸的醫療事故罪(可參考台北醫法論壇Part_I,對於醫療行為的刑罰,是寬宥的意味。

目前醫療法刑罰明確化在法界比較飽受批評的,在於是否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其他職業也有高風險的重大過失)等,張院長都有不錯的解析。

而修正案目前的條文草案如下,可惜的是重大過失的概念在最新版本中被文字遊戲給掩蓋了,不知是否會像在場醫法界人士所擔心的: 有修等於沒修?!




 另外在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簡稱醫糾法),也在這次的立法議程中,希望可以透過像藥害救濟補償、生育風險救濟計畫制度,減少醫療糾紛的案件。

不少已開發國家透過類似補償制度減少醫療糾紛,而張院長也希望未來立法成功後,醫療疏失案件能透過以下機制達到醫病雙方以及法界都能接受的處理方式。
 但台中醫事法學會理事長林義龍醫師也提到,目前醫糾法草案仍有不少地方需要討論,例如各醫院是否有足夠人力設置醫糾感懷小組?

病歷複製請求權的時效性及病歷證據效力?

經補償後的不能再行起訴是否合憲?

以及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來源分配合理性(因為大部分由醫療機構負擔)等爭議。


而在這場第三位台北大學鄭逸哲教授所提出的觀點也常在網路上被醫界所轉載,例如臨床裁量權為行為有價值醫療義務不等於醫好義務、醫療行為無從推定其具有違法性而要反推定其不具有違法性等,都是很棒的切入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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