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5日 星期日

[民法] 路倒的人要不要救? 淺談強制締約與無因管理

在民法上,契約自由是私法自治最重要的內容,而醫師、醫院與病患於民法的關係建立,在於契約的成立,而有損害賠償責任等。

少數行業或職業對於相對人的請求,有與其訂立契約的義務,不得拒絕。因為其所提供的服務是民生必需品基於對生命健康的重視等,人民欠缺締約自由的基礎。

常見的強制締約行業或職業如下:




偶而會看到一些關於馬拉松路倒的選手經路過的醫護人員搶救回來、或者飛機或火車上路過的醫護人員處理的新聞,這些義舉都是醫護人員本著自己本身的專業與道德所奉獻的心力( 相關新聞 )


因為路倒的人並未與醫護人員有強制締約的關係,醫生走在路上就是一般人,所以對路倒病人或飛機上突發病人是可以不救的,只是在醫學倫或道德上站不住腳!?

而沒有契約成立的條件下,這樣的關係稱為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最有名的案子就是民國89年的玻璃娃娃案件

無因管理,白話一點解釋就是多管閒事,台語稱作雞婆,因為法律原本並不允許任何人干涉他人事務,但是見義勇為、幫助他人的義行,不僅是美德也是法治社會所樂見的,所以在一定條件下會認為無因管理為適法的行為

做好事,是一種無因管理。但救了之後,就可能要負責任,假如病人並沒有救活、或者有一些後遺症或併發症,有可能要負侵權行為的後果。

但因為鼓勵醫生救人,美國在1998年通過航空醫療援助法,提供醫生有條件的“有憐憫心的撒馬利亞人”(Good Samaritan)的保護

這是根據聖經新約路加福音的比喻,一個猶太人被強盜打劫,受了重傷。躺在路邊。有祭司和利未人路過但不聞不問。惟有一個撒瑪利亞人路過,不顧種族隔閡,動了憐憫心照顧他,並在需要離開時自己出錢把猶太人送進旅店。


反觀台灣,在2008年3月中國時報也曾有相關調查 "醫師見路倒 僅四成願搭救 " ,姑且不論問卷的設計與內容是否有瑕疵,要想在目前醫療環境敗壞中及醫療糾紛興起中生存,我想這仍會是一道難解的題。


大部分的人都想在盡力幫助人後得到一點點讚賞,或者得到旁人對於你盡力付出的安慰,但當憐憫的人得到的僅是良心的救贖和揮之不去的訴訟糾紛,我想,這社會上願意停下腳步的人將越來越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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