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至醫院求診,和醫院或醫師簽訂醫療契約,契約成立的規定在民法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醫病間因為締結醫療契約而發生關係,醫療契約成立後,醫病雙方均有受契約內容限制之權利義務,如果有違反給付義務者,就可能因債務不履行而有民事責任。
一般醫療糾紛在民法的部分,主要是侵權行為(可參考醫療過失相關法律)和債務不履行,而其中債務不履行就和醫療契約有關。
在醫療過程當中,醫療提供者一般以提供醫療給付行為的方法債務,而非負擔實現特定結果的結果債務。
代表醫師基於該有的知識及良知來從事治療行為,並未對病患承諾治癒疾病,所以醫療契約大多屬於委任契約。
而少數部分醫療契約以結果債務為目的行為,例如:安裝假牙、美容整型等,以治癒或結果隻完成為目的,就有可能屬於承攬契約。
另外少數因當事人間約定,醫師願意承擔給付結果債務之責任,保證醫到好的契約,即為包醫契約,不過這類契約相關糾紛不少,也被不少有心人士利用( 相關新聞 )。
<契約分類補充>
在法律上有加以規定其名稱的契約稱為有名契約,亦稱為「典型契約」,,而法律未加以規定者,則稱為無名契約,或稱為「非典型契約」。
要式契約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依一定方式始能成立或生效的契約;而契約不須依一定方式就能成立或生效者,則稱為不要式契約。原則上契約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要式契約為例外。
要物契約又稱為「踐成契約」,即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交付標的物始能成立的契約,不要物契約又稱為「諾成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意 思表示一致,該契約即為成立。而契約以不要物契物為原則,要物契約為例外。
雙務契約是指契約當事人雙方對於對方互負債務、互有債權的契約,例如買賣契約、租賃契約、承攬契約等均是雙務契約,而契約當事人僅有一方向對方負有債務,而他方享有債權者,則稱為單務契約,例如贈與契約、無償委任契約等。
有償契約是當事人雙方互為對價關係的給付契約,有互相交換利益的性質,例如,買賣契約、租賃契約、承攬契約均為有償契約。而無償契約是僅有使對方取得利益,而自己並無獲得對待給付,例如贈與契約、無利息的消費借貸契約。
雙務、單務與有償、無償的區別標準並不相同,一般來說雙務契約必為有償契約,有償契約未必為雙務契約;而單務契約原則上是無償契約,無償契約則未必是單務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