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6日 星期六

[民法] 診所醫師到底要不要負責?

除了在法人醫院工作之外(醫院架構請參考醫院到底算不算營利機構),出去診所闖盪是另一個選擇

診所醫師常常受雇於某些老闆,但和老闆訂立契約關係後擔任受僱醫師或診所負責醫師,遇到法律上的責任時,到底該負哪些責任?

如果從民法上的權利主體談起,基本上法人和自然人是法律常見的兩種權利義務主體,但是除了自然人和法人外,有個比較特別的是" 獨資商號" 。

獨資商號像某個自然人所獨資開設的公司,像乾淨洗衣店或安安雜貨店之類的,而診所的類型就像是獨資商號,基本上商號的負責人獨自承擔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如果你的老闆非醫師人員,而與你訂立雇傭契約關係並要你擔任診所負責人,代表的是你將負責大部分的法律責任

如果診所負責人和你都是醫師且是雇傭關係,而你出現法律上的問題時,就比較複雜,如下圖所示

 

民法第188條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醫療法第108條第一項: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
院業務,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屬醫療業務管理之明顯疏失,致造成病患傷亡者。 

雖然自己當老闆也有某些節稅好處,但也要仔細在風險與報酬中取得自己
安身立命的地方,才是上上之策阿!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