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6日 星期六

[民法] 醫院到底算不算營利機構 ?


以前在某醫院裡最常聽到的廣播就是: 不以營利為目的....以促進社會福利公益為宗旨。

很感人,也很諷刺,因為醫院不以營利為目的,要如何養活這個工作環境下那麼多的員工,難道大家都是可以不吃不喝不賺錢的活菩薩 ?!

從法律上的醫院主體來講

醫院歸屬在法律上權利主體為 " 法人 "的範圍內,而法人依設立的法律是公法或法分為公法人或私法人。

例如:各縣市政府就是公法人

而私法人又有以下分類



從醫院來看,依設立的精神來說,財團法人醫院其實是有很重的公益性質,因為財團法人意味著其營收是不可分配且其資金運用是有限制,而財團法人醫院的設立也有嚴格的條件。

 例如: 長庚、新光、馬偕等都是財團法人醫院。

早期私立醫院只分成私人醫院和財團法人醫院,數量上是以私人醫院為多。因為財團法人醫院有購買土地的稅賦優惠、及其他避稅等方式,造成了私人診所無法與財團法人競爭。

而94年的醫療法修正多了社團法人醫院,就是要為私人醫院的營運做解套,使得許多原本的私人醫院轉型成社團法人醫院。

比較有名的社團法人醫院有: 童綜合、林新醫院等。

同時,原本私人醫院負責人的第二代因沒有醫生資格,而無法繼承經營該醫院,經改設為醫療社團法人後,第二代縱沒有醫生資格,也能成為醫療社團法人的股東,進而合法繼承經營醫院。

所以說醫院和寺廟到底算不算營利事業也不是法律說得就算
就像布希不愛說謊,戈巴契夫頭髮最長,海珊最不愛打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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