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6日 星期四

[刑法] 成文負面不法要件_Part 1



負面不法要件(負負得正)就是阻卻違法事由(可參考三階層理論),代表的意義是因一定事由之存在,而否定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之違法性

由法律是否明文規定,可分為成文(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不成文(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成文的負面不法要件規定在刑法第21~24


刑法第21條第一項的依法令之行為,是指依據法律規定、行政命令所為之行為,得以阻卻違法,有調和刑法與其他法的作用,常見的有父母的懲戒權、逮捕現行犯、優生保健法的人工流產等。

例如: 在逮捕現行犯的過程不可避免的傷害仍得阻卻違法,但是為了洩恨毆打所造成的損害,就逾越依法令行為的內涵。而人工流產也在優生保健法之下,免除加工墮胎罪。

而在第21條第二項,是指公務人員依上級命令所為之職務行為,只要非明知命令違法者,不罰。

刑法上第22條規定業務上正當行為,也是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周遭生活的醫療行為符合刑法上傷害、重傷害的構成要件,但是以前都引用刑法第22條來阻卻違法,不過前提是:行為人所從事的必須是「正當、合法的業務」。

因密醫不具正式醫生的資格,不能從事醫療行為,所以密醫仍然構成了重傷罪。

另外也有學者認為是醫療行為得以阻卻違法在於病患的同意承諾,而阻卻違法,而如果未獲得病人同意的醫療行為,就曾為專斷醫療行為,因為未盡其告知注意義務,不能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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