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3日 星期一

[刑法] 不作為犯的概念

這禮拜最令人感傷的新聞莫過於台大曾御慈醫師遭受酒駕撞傷(相關新聞),柯P甚至到亞東醫院關心後續相關手術,可惜目前狀況並不樂觀,聽說家屬預計拔管並器捐(相關新聞),sad...

學姊R.I.P



酒駕很不應該,而酒駕肇逃更是罪該萬死...
酒駕肇逃的行為就是不作為犯,因為在刑法的規定中,違反刑法上一定不作為的期待(例如: 殺人),稱之為作為犯,亦即不應為而為之。

違反刑法上一定作為之期待(例如:交通肇事者逃離不救助傷者),違反刑法上應為救助的期待,稱之為不作為犯,亦即應為而不為

刑法分則所規定各犯罪類型構成要件,大多數都是在處罰人的作為,例如:殺人、傷害、竊盜等,學說上稱為純作為犯

而只有少數犯罪類型的構成要件是在處罰人的不作為,例如:刑法的聚眾不解散、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的拒絕接受徵召等,學說上稱為純正不作為犯

有純的,當然也有不純的...

例如一對父母不給嬰兒食物吃,造成嬰兒死亡,這種以不作為的方式來實現作為犯之不法,學說上稱為不純正不作為犯

刑法第15條規定的就是不純正不作為犯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與純正不作為犯做比較,不純正不作為犯須以具備保證人地位為前提。

從法益保護的立場來看,因為之前的危險前行為,要求作為義務人做有效的救助方式或降低風險的行為,就是所謂的保證人地位,but 保證人地位要保證到什麼程度? 

目前通說認為,第15條的兩項並列為保證人地位的形成事由,但也有少數說認為第二項為第一項的前提規定,亦即只有危險前行為才使人有法律上的防止之義務。

通說認為保證人地位比較廣泛,主要分兩大類型,第一是對於特定法益的保護義務,第二是對於特定危險源的監督義務

如果非違背義務而造成的危險前行為,例如:正當防衛後的救助義務、交通無過失後的救助義務等,就可能要個別判斷。

不作為犯罪的構成,除了不作為的行為來實現之外,其不法內容與作為犯並無不同,要符合正面及負面不法構成要件,也有因果關係的作用來實現侵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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