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5日 星期三

[刑法] 未遂犯的概念

犯罪是不法與有責的行為(可參考不法行為),而未遂犯就是屬於客觀不法的部分,不法侵害的行為,可能經過縝密的計畫或一時衝動,加以著手,並達到法益的侵害,而形成犯罪,稱為既遂

而如果犯罪行為人為實現其犯意,已著手實施犯罪之實行,但尚未達到既遂狀態,我們稱為未遂,其中包括普通未遂犯、不能犯與中止犯。

未遂犯的規定(刑法第25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如果刑法存在的目的是為了透過刑罰而達到預防利益侵害的功能,但在現實中沒有產生利益侵害的未遂犯,我們為什麼要加以刑罰??

客觀理論認為,行為在客觀上並無實質的危險性,根本不構成犯罪,所以認為在法律上,對於著手而未遂的行為應減輕其刑。

主觀理論認為,根據其行為主觀上的法敵對意志,所以應該與既遂犯接受同樣刑罰。

因為客觀理論過於強調客觀面的危險實現,主觀理論又只針對行為人的主觀意志。

所以目前通說採取的是主客觀混合理論(又稱印象理論),出發點和主觀理論一樣,認為行為人出現法敵對意志,而因為其行為會動搖一般大眾對法律的信賴而受罰。

就算這次沒有侵害發生,但沒有處理的話,仍可能再下次行為中侵害法益。

犯罪階段來看,和既遂犯相比,未遂犯並沒有主觀不法要件的完全實現,而僅有著手的程度

著手的判斷標準,有不同判斷標準,例如: 實務界多數以形式客觀理論、學界多數以主客觀混合理論、也有少數說支持主觀危險理論。



阿湯哥主演的關鍵報告就是一部與未遂犯有關的科幻電影!

另外在未遂之前,有個預備行為,代表的意義是著手之前,有助益實現不法侵害的重要性行為

預備行為基本上不受處罰,不處罰預備行為,主要因為舉證不易,其次是因為預備行為大多不具有刑法上的意義(所以處罰預備行為是例外),但有時基於特殊的刑事政策上的理由也會處罰一些預備行為。
刑法中有關預備犯之規定又可分為: 

形式預備犯,即刑法各本條之犯罪,規定處罰預備。

實質預備犯:即規定上仍屬一項獨立罪名,而不稱為預備犯,但實質上是實行他項高度行為或目的行為所借重之行為,而具有實質之預備作用。

例如: 預備殺人罪(刑 271第三項)、預備強盜罪(刑328第五項)

其實未遂犯的討論還有中止犯、不能未遂、中止未遂等,下次有空再來複習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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