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是不法而且有責任的行為,今天來整理一下"不法"的行為分類
客觀不法:指的是事實本身的發展情況,未遂相對於既遂是低度的客觀不法行為,未遂犯就像某人想殺人前的想法及準備
主觀不法:指的是行為人的心理狀態,是故意或過失,而過失也是屬於較低度的主觀不法行為,像故意撞死人跟過失撞死人就有強度上的差別
透過這四個子項目的排列組合,我們可以將不法行為分為:
依照刑法的定義
刑法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十四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以過失論。」
目前醫療糾紛的案件,大都被歸類在過失既遂這個分類,就是因為" 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 這句話。
實際上,在第14條規定中的"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大部分的醫師都能做到 " 能注意且有注意 ",但有些少見併發症就像幾千或幾萬分之一的統計結果一樣的出現,這不是能注意且有注意就能避免的。
反過頭來討論,刑法存在的目的,在於禁止或預防不法行為之發生,如果懲罰一個無法預防或禁止類似不法行為的再發生,那這個刑罰的處置應該還有再議的空間。
前陣子希望修正的醫療法草案,增訂第82條之一,限定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者負刑事責任,並明訂「重大過失,係指嚴重違反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之行為」。
曾引起正反兩面論述,可惜在博取少許新聞版面後,像沉默崩壞中的醫療一樣又歸於寧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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