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是否犯法,以行為時的法律為準,就是罪刑法定主義最清楚的說明。
意義上代表著無刑法即無犯罪、無處罰。先有刑法才有刑罰,是現代法治國家的理念,是人類對於應然價值堅持之後的原則。
但在形式上的刑法之前,泛刑罰 (指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權利的剝奪)早就以各種方式存在了。
存在於貴族與庶民之間的貧富,存在於強權與弱勢之間的差異,存在於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關係,泛刑罰存在的懲罰對於現今刑法真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另外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刑法乃衍生一些原則,例如
1.不溯及既往原則(在波波法律可否溯及既往有一些討論)
2. 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
3. 禁止類推適用
下次來複習刑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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