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3日 星期三

[安寧] 一人簽署同意即可進行拔管


因為手上目前剛好有個簽署拔管的病人,找了去年底的剛修正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來看看...



家屬簽的同意書和病人自己簽的意願書,效力就不一樣,在昏迷狀況下的插管後是否拔管的兩難,一直困很著很多醫護人員和家屬。

相較於之前的版本, 需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或祖父母等四代親屬「一致」簽署移除維生系統的同意書,且經由醫學倫理委員會通過,才可以執行的難度,新版本顯然簡單許多。

修正完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如下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
    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
    書。
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
,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
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末期
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情形時
,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得予終止或撤除。 

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
時,依第四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
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前以
書面為之。

後記:
修正後的條文是否會衍生其他問題,仍然需要繼續觀察,但站在人道與醫療資源的立場來看,我們又向前跨進了一步。

下面是安寧的宣傳影片,很棒很感人,雖然不予置評,但我也不希望自已以後像些病人一樣地活著...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