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3日 星期三

[精神] 從SARS看強制醫療


強制醫療代表的是違反個人意願使其順服接受治療之行為,一般而言,強制他人是違法行為,但在醫療時,因為依法令之行為,而得以阻卻違法。


強制醫療的規定,在精神衛生法、傳染病防治法中都有相關規定,而強制醫療因為剝奪人生自由權、身體權、人格權等法律授予的基本人權,影響甚大,一直都是大家討論的話題。

在SARS期間,更是弄得大家人心惶惶的議題...

 

例如: 行政院祭出的重罰
強制居家隔離期間,政府會安排衛生局所或民政單位的志工,每日追蹤健康情形,確保強制居家隔離者的健康,並且提供隔離者日常生活所需的心理支持與服務,對於違反居家隔離相關隔離規定者,將以傳染病防治法處以重罰,罰款新台幣六萬至三十萬元

(行政院SARS疫情災害因應委員會醫療及疫情組新聞稿)


另外前和平醫院的周醫師,在SARS期間因為不配合全院召回的強制隔離而遭到處分,認為其剝奪人身自由,相關規定已違反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因而聲請釋憲。

但也在大法官認為「強制隔離」的規定在於維護重大公益,目的正當而且有其手段必要性,也符合法律明確性,更未牴觸憲法比例原則,符合憲法的正當法律程序,因此做出690號解釋,宣告不違憲,而暫時落幕。

不過,大法官也認為,雖然這項規定沒有違憲,但考量被隔離者的人身自由已經遭到剝奪,呼籲相關機關,應該儘速通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明文規範強制隔離處置合理的最長期限、決定施行的組織、程序,並同時建立司法救濟管道,若未來遭隔離者不服處分,可依此管道循求行政程序訴求救濟。

不知過了十年,我們的傳染病防治法修了多少?!


而在醫師方面, 醫師與醫療院所難道必須無條件地收受 SARS 病患嗎?醫師是否可以因為其專業知識能力不足而拒收 SARS 病患?醫療院所是否可以因為其設備不足而拒收 SARS 病患?

主要要根據醫療關係的建立主要是契約關係,依照醫師法與醫療法的相關規定

醫師法第 21 條:「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療法第 43 條第一項:「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即依其設備予以救治或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如果前提建立在危急的狀況下,醫師並沒有選擇病人的權利,但如果非危急的狀況,是否可依依據民法及刑法緊急避難的規定,作為拒收的抗辯理由 ? 我想,仍有很多的討論空間。

民法第 150 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刑法第 24 條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SARS這個名詞或許不會再次發生,但類SARS的傳染一定會再度像潘朵拉的盒子在人間被打開,如果不懂得保護自己,在盒子闔上之前可能會犧牲掉自己和周圍自己愛的人的生命。

請記得,醫師不是神,只是個人。






2 則留言:

  1. 這篇錯用民刑法規定…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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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謝樓上匿名的留言...這篇文章並沒有認為緊急避難可以加以引用,只是提出一些觀點繼續討論,實務界或學界仍有待大家努力溝通而精進不是嗎? 還是謝謝您的留言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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