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0日 星期三

[觀念] 病患隱私權


病人隱私權在希伯克拉底誓詞裡提到: 在行醫時所見聞或關於他人生活上的隱私,我必對這不可洩漏之秘密守口如瓶。
All that may come to my knowledge in the exercise of my profession or in daily commerce with men, which ought not to be spread abroad, I will keep secret and will never reveal.


也在日內瓦宣言中說明: 我將尊重所寄託給我的秘密,即使是在病人死去之後。
 I will respect the secrets which are confided in me,even after the patient had died.

病人隱私一直是個醫院中常出現的問題,小至旁人隨意進出病房,大至病情資訊外流,最有名的新聞當屬民國94年胡志強先生的相關新聞

另外像空間隔離不完善,一人問診、多人看診,印有病人資料之紙張隨意丟棄,未明示的教學門診等都是可能會出現在醫院的某個角落。

和病患隱私權相關的保密規定法律很多,列舉如下:


我們都知道法律的規定是最低的行為標 準,而倫理的要求應當遠高於法律的規定

但醫療人員的保密義務是否是絕對正確的呢??

這要提到Tarasoff這個案例...

西元1969年,一個名叫Prosenjit Podder的男子向他的心理醫師More透漏想殺害Tarasoff的想法,心理醫師考慮後決定留置他以便進行進一步評估,並安排安全人員進行隔離管理

但醫院主管後來撤回隔離的命令,也沒有採取後續的步驟通知Tarasoff及其家人,幾個星期後,Prosenjit 謀殺了Tarasoff

在後來的訴訟中,相關人員提出保密原則為自己做辯護,法院雖然理解,但也提出在涉及他人健康與安全時,違反保密義務的警告義務反而更加重要,這在醫療倫理上應該是被允許的。

在美國醫學會的最新醫療倫理規範就規定: 當有位階更高的社會考量時,在倫理和法律上皆承認保密原則可以有例外。

而胡先生事件,或者那些在節目上大談闊論病人隱私的或名嘴們,是否有其他重大的社會考量,還是為了自利的知名度而侵犯病人隱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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