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6日 星期五

[新聞] 繳三個月就可以吃到飽的健堡!


最近火熱的新聞應該就是核定二代健保的施行細則及補充保費扣繳辦法,這在立法院過了...
民間團體表示:二代健保對未除籍的僑胞,准許回國後繳清三個月保費就看病,根本是把健保當「吃到飽的自助餐」! 新聞全文 


















 舊的全民健保法第10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保險為保險
對象:
一、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或參加本保險前四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者。
而那些長期旅居國外突然生病,可以馬上回來開刀、補牙、全身健康大檢查的時候,引用的就是這條,以前當Intern感覺還沒那麼多人,可是最近真的很多...
難道他們也知道這個法律漏洞要被補起來了XD









[觀念] 阻卻違法



除了醫療法、醫師法的規定外,民刑法也和我們息息相關,因為很多事,如果沒有獲得同意,就不一定站得住腳...

而醫療行為站得住腳,就是因為屬於可以 " 阻卻違法 " 的例外

在刑法上,根據醫療結果可分為「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致重傷罪」、「業務過失致輕傷罪」。「業務過失致死」為非告訴乃論罪,因此就算沒有告訴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只要發現有犯罪事實,即可開始偵察並起訴之 。「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與「業務過失致輕傷罪」則屬告訴乃論之罪。


什麼是 阻卻違法??

白話一點: 就是讓違法的合法化 

刑法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有:
1.正當防衛:就...正當防衛XD



2.緊急避難:

ex:開車,不料前面突然山崩,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忽然逆向車道而與別人發生車禍



3.依法令之行為:

ex:警察為了逮捕通緝犯,警察可以依法適度制裁。
 4.業務上的正當行為:ex:為病人開刀




阻卻違法的事由主要可分為主觀和客觀的阻卻違法要素,要同時達到才能真正合法化


舉個例子
 一個主張正當防衛殺人的人,他需要有客觀的防衛情狀以抵擋違法侵害的行為,和行為人主觀上出於防衛自己的思想。

醫療上也是,客觀上需要有執行侵入性醫療行為的證據,和主觀上是出於對方的生命安全等。

2012年10月25日 星期四

[閒聊] 值班被call


基本上所有值班的人最不喜歡的就是被call,大事就算了...最討厭的就是q1h小事連環call
尤其隔天又要上班,這種連續36甚至更長的工時絕對會要人命
這樣的日子,三到四天要過一次,
如果可以,真的想選擇...


而在值班時候或者一些門診只拿藥病人卻沒來的狀況,
醫師法第11條規定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
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
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也有可能會吃上偽造文書等罪,最近新聞 沒看診就給藥 2醫判後山服務 

可能有些潛規則會讓值班輕鬆點,不過不管怎樣,請記得自己在冒怎樣的風險,跟注意事情的輕重緩急。

[波波] 法律可否溯及既往?



那時候新聞談到波波,就會有人想到是否能溯及既往的可能,因為那時候的討論就在"法律溯及既往" 與  波波的"信賴保護原則" 中拔河...

其實並不是所有的法律不准溯及既往,只是對於溯及既往要有所限制,因為在適用新法律前,因為舊的法律和新的法律之間的過渡期會產生爭議,而主要分幾種狀況討論:

1.刑法:不得溯及既往,因為刑法溯及既往對人是種負擔,除非在可改善或增進人民之權益,才有可能

2.刑法之外的法律: 若無溯及既往的規定,也不可溯及既往...

but 立法者可制定法律溯及既往,如果是為了改善既有的問題,但是仍需要注意信賴保護原則,感覺要溯及既往實在有點難度...

其實溯及既往又有學者區分為" 真正溯及既往" 及" 不真正溯及既往", 判斷的條件主要看事實發生與新法的生效時間軸,請看下圖:

 


真正溯及既往的狀況,法律原則上禁止,但符合下列條件則許可:

 1.法規適用之利害關係人,對法規未來溯及規範有預見可能性
 2.該法原先呈現不清楚、漏洞,甚至不公平狀態,未來透過溯及效力,始能消除該法缺失者
 3.溯及性法律僅造成當事人輕微傷害,當事人之信賴保護必須犧牲者
 4.基於維護大眾利益重大特殊理由,當事人之信賴保護應犧牲者 

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上許可,因為新法都已經開始了,但也有禁止的例外(除非被犧牲之私人利益大於公益,可能被宣告違憲)

眾觀所有條件,國內醫學生可能會因為 "基於維護大眾利益重大特殊理由,當事人之信賴保護應犧牲者 "而希望溯及既往, 但波波可能提出" 被犧牲之私人利益大於公益,可能被宣告違憲"來阻擋...

至少,現在有落日條款了

[波波] 落日條款


波波、波波,大概是前幾年醫學生版最熱鬧的話題,當時甚至有人建立了波波醫師一覽表 ,甚至連" 我愛波波app" 都有(不過因為觸犯到隱私權,目前已經遭下架...)

那時候最常聽到的落日條款,到底是什麼?
 
基本上,法律得等總統公布起三天後開始生效,有時候則會另訂生效時間,這種另訂生效時間的條文為" 日出條款 "。

法律也可以訂有停止時間,到期失效,這種就稱為"落日條款 " 或" 日落條款"。
目前波波的落日條款修正草案也在今年5月的行政院院會通過,相關新聞

依照之前醫師法四之一條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醫師國家考詴者,其為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詴通過,始得參加醫師國家考試。

But

在西元2004年以後,陸續有12個東歐國家加入歐盟會員國:塞浦路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保加利亞和羅馬尼亞。相對低廉的學費及較低的入學門檻,使得這些歐盟新成員的上述國家,儼然成為最吸引人的選擇。

這就造成了波波學潮!!



而現今的修正案如下

修正醫師法第4條之1相關規定,凡持國外之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需經學歷甄試通過,並於本署指定之國內醫療機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始得參加。

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99年1月1日前,已於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之大學、獨立學院修習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 或已入學學生,免經學歷甄試

又領有前揭地區或國家之醫師證書,並於該地區或國家有2年以上執業經驗者,其參加學歷甄試,得以口試或實地考試方式為之。

雖然只是補破網,可是希望行政院院會修正草案未來在立院能順利通過...

列上近幾年波波的人數變化圖(參考醫師公會醫師學歷統計)

2011年醫師(非國內目前醫學系)的學歷人數統計
  

近五年主要變化(包含古老的考試及格及檢覈考試等人數)


扣除"考試及格、檢覈考試"等人數變化


扣掉國外人數比較多的菲律賓及緬甸醫學院